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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05-07 浏览次数:523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期间验收的,以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合格。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八条【验收标准】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第三十九条【保修期责任】

工程建设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质保金替代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监理适用范围】

下列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第四十三条【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监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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