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05-07 浏览次数:523
施工单位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期间验收的,以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合格。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八条【验收标准】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第三十九条【保修期责任】
工程建设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质保金替代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监理适用范围】
下列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第四十三条【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监理职权】
报考指南
报考条件查询
考点精粹
要点难点汇总
模拟试题
模拟真实题库
二建OAO集训班
二建尊享无忧班
二建全程护航班
二建勤学飞跃班
百问百答
解答你的疑难杂症
报考检索
一键查询报考条件
资料下载
各项资料任君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