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9-05-07 浏览次数:523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专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发包条件】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招投标范围】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绿色装配式建筑】
鼓励建设单位推行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能够提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承包商。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
工程建设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十六条【转分包管理】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总分包管理】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与发包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十八条【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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