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07-29 浏览次数:64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发现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禁止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发现评审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评审单位退出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年内不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评审市场混乱、评审质量低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终止对评审组织单位授权或委托。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规定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
(三)优先推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及个人等先进的评选。
第三十七条 各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未开展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原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yjgl.hebei.gov.cn/portal/index/getPortalNewsDetails?id=dd712c51-96dc-4958-af94-
9e04fabc5576&categoryid=7626d6cc-c228-4065-bcc4-801dc6a187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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