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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资讯: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07-29 浏览次数:642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日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9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河北省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微小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达标创建活动。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企业开展工作,行业监管处室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或者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职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可以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只能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工作,不得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接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申请,组织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复核情况;

(二)制定评审单位工作制度,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考核确定本区域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并公示,监督其开展评审工作,审查评审报告,培训评审人员;

(三)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评审组织单位在确定评审单位前应当征得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公示。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定期调整评审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考核确定的评审单位名单及概况;

(二)评审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每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情况报告;

(四)评审单位及人员违反评审管理规定情况;

(五)各行业企业现场抽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汇总及工作建议。

第十条 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或者专业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3年以上的其它机构,所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围与上述资质范围一致;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30名评审人员,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20名评审人员,评审人员要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评价师资格。评审人员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评审人员。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全面、客观、公正、如实评审企业,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真实现状;

(二)配合监审员工作,为监审员提供相关材料;

(三)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建立评审单位诚信自律和承诺制度。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评审单位自律遵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不严格执行评审规则、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的评审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责令退出评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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