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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安《法规》考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1-12 浏览次数:76

为应对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19年版的最新备考难点,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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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 3 层意思:

①实施处罚的 主体法定;

②处罚 依据法定;

③处罚 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 、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

5.—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单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的处罚。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财产

D.收缴违法所得

【答案】B

【解析】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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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的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难点,此外,小编还给大家整理了复习考点历年试题模拟试题等考试资料,更多备考资料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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