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4-22 浏览次数:30
为应对2020一级造价师考试,编辑整理了一级造价造师《造价管理》易难考点系列,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考试时间为10月24、25日,距离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仅剩190天,为帮助大家进行有效的备考,中公建设工程网为大家更新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易难考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更多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Ctrl+D收藏本页!
更多造价工程师活动(资料,图书,视频统统免费送)及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zgzjsks”
加入二级造价师备考交流群 :588177550
一级造价师内部交流群:576043233
第二章
第四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知识点 5:合同变更、转让
一、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三、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阅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讯的内容,此外,小编还给大家整理了模拟试题、考试考点等考试资料,更多备考资料持续更新中,更多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报考指南
报考条件查询
考点精粹
要点难点汇总
模拟试题
模拟真实题库

零基础网络班

VIP网络班

云端优学班

OAO精英小班私教
百问百答
解答你的疑难杂症
报考检索
一键查询报考条件
资料下载
各项资料任君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