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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2018造价管理考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29 浏览次数:39

今天中公建设工程网给大家带来的是造价管理“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知识内容,2018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已确定,是2018年10月27-28日;报名在即,中公建设工程网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好好复习、抓紧时间备考,希望本文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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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有过错,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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