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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消综合能力常考考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网络整理 2019-05-29 浏览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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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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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4种形式: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第二节 系统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一)一般要求

1)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牢固,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4)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5) 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6) 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 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

2) 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 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

2) 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的安装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

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

1)在墙上安装时,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要单独穿管。

7、电线电缆选择与线路敷设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

•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 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二、系统调试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 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 计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目测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 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 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 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

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转入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3h。

5) 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三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一、系统检测

(一)消防应急标志(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 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 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互不干扰)

(五)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4) 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六)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 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 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 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 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2) 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 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 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 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

二、系统维护管理

系统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定期使系统进行自放电,更换应急放电时间小于30min(超高层小于60min)的产品或更换其电池;系统内的产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小于15cd/m²时, 应马上进行更换。

每月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如果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及时检查电池电压。如果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如果光源无法点亮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月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状态。如果发现故障声光信号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

1)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

2) 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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