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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与自动灭火系统、疏散诱导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防火分隔系统等其他消防分类设备一起构成完整的建筑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能及时、准确地探测保护对象的初起火灾,并做出报警响应。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在火灾发生时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消防泵、喷淋泵、防火门、防火阀、防排烟阀和通风系统等消防设备,完成对灭火系统、疏散诱导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卷帘等其他消防有关设备的控制功能,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露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能在发生电气故障,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
质量管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②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③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②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③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④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⑤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系统安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布线 水及杂物。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
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系统安装
•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①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②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③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布线 ④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②距接线盒0.2m处;
③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④直线段不大于3m处。
•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布线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系统安装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②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③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④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⑤ 导线应绑扎成束;
⑥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火灾探测器安装
点型感烟感温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
•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缆式线型感温
• 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火灾探测器安装
线型差温 •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可燃气体探测器
•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火灾探测器安装
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
•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 个采样孔低于16m。
•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点型火焰和图象型
•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火灾探测器安装
其 他 通用要求
•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
(楼)面高度宜为1.3~1.5m。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严禁安装。
•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模块安装
•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
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系统接地
•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一般规定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规定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调试准备
•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并应有文字记录。
• 系统线路应按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 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火灾报警控制器
•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①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②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③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④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⑤ 检查屏蔽功能。
⑥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⑦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⑧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⑨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上述第②、⑥、⑦款检查。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 探测器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系统调试
消防联动控制器
•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①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②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③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④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⑤ 检查屏蔽功能。
⑥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⑦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⑧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⑦款检查。
系统调试
消防联动控制器
•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①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 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②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上述各项检查。
系统调试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① 区域显示器( 火灾显示盘) 应在3s 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② 消音、复位功能。
③ 操作级别。
④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系统调试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①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②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③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④ 消音和复位功能。
⑤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⑥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⑦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⑧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⑨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⑧款的检查。
•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上述①~⑨的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
•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系统调试
消防电话
•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系统备用电源
•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系统调试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①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②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③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④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⑤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釆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系统调试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
气体灭火控制器
•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反馈信号正误。
防火卷帘控制器
其他受控部件
•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系统 |
区域 |
探测器种类 |
|||
预作用 |
同一报警区域 |
2烟;1手+1烟 |
|||
雨淋 |
同一报警区域 |
2温;1手+1温 |
|||
水幕 |
防火分隔 |
同一报警区域 |
2温 |
||
防护冷却 |
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 |
卷帘落地+1探;卷帘落地+1手 |
|||
气体、泡沫 |
同一防护区 |
2探(第二个不能感烟);1探+1手两个信号先后发出,第1个信号发出后的动作(第 1步)只有声光警报器响;第2个信号过来(第2步)关门关窗关阀关空调关送排风机延时30s后启动系统。无人区域,第1个信号过来直接关门关窗关阀关空调关送排风机阀,第2个信号过来,启动系统。按下紧急启动按钮、消控室的启动按钮,直接 进入第2步。开始喷放之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火消控室的停止按钮都可以停下来。 |
|||
防火门 |
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 |
2探;1探+1手 |
|||
防烟 |
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 区 |
2探;1探+1手;(同时开启送风机和常闭正压送风口) |
|||
排烟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 |
同一防烟分区 |
2探 |
||
排烟风机 |
/ |
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 进入风机的总管上的排烟防火阀280度关闭同时直接联动风机停止 |
|||
防火卷帘 |
非疏散通道 |
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 |
2探 |
||
疏散通道上 |
防火卷帘降到 1.8米 |
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 |
2烟;1专烟 |
||
到楼地面 |
1专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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