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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12.11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2-11 浏览次数:92

1、【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具有这几个特点: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即为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即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出租;地役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应该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本题选项中ABD均为错误,而C正确,因此,答选C。

2、【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王虽然与小李签订合同在先,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小李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小王、小张之间则进行了登记,小张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小王无权收回房屋,只能向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3、【答案】DE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4、【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5、【答案】B

【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6、【答案】CE

【解析】A、B错误,C正确,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D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E正确,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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