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13 浏览次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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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索赔
知识点一、包人的一般义务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 地等)、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1 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 提供施工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知识点二、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 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 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知识点三、谁采购、谁负责 进度 、质量 、费用:检验试验费用、保管费用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 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知识点四、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知识点五: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知识点六:工程索赔
1、索赔的程序
1.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1.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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