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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法规》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09 浏览次数:128

备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同学们都知道,一建考的科目比较多,考点很多很杂,为了节省大家的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小编会每天给大家整理一些考点,今天给大家更新的是《工程法规》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考点,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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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预告解除: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

(2)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不得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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