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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法规》考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10 浏览次数:132

备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同学们都知道,一建考的科目比较多,考点很多很杂,为了节省大家的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小编会每天给大家整理一些考点,今天给大家更新的是《工程法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的考点,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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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规定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3、上述特殊情况下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大气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绿色施工导则关于扬尘高度的规定

(1)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4)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固体废物染防治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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