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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18 浏览次数:34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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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

对于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的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落实:

(1)工期不足一年,到位50%;

(2)工期超过一年,到位30%。

9、其他条件:

(1)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新的申领条件;

(2)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施工许可证的核验

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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