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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18 浏览次数:84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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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1、在申请之日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企业有违法行为发生;

2、重点注意:

(1)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1)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2)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1)资质许可机关违法准予资质许可;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

3、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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