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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18 浏览次数:44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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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企业增值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环境保护税

1、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除外);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除外)。

2、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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