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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9-30 浏览次数:69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但对一些考生来说这并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千万不要因为2019年的考试还早就不提前准备,俗话说:“天道酬勤”,要想比其他人早一步圆梦一建,就应该早做准备。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希望能帮考生在初期复习阶段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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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形式的区分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文件名称以“条例”字样结尾;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长签署,文件名称以“规定、办法”字样结尾。

二、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效力冲突的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具体内容,想了解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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