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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五)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24 浏览次数:35

2018一建考试复习进入关键时刻,很多小伙伴们迫不及待的咨询小编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考点,下面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准备的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希望大家看后可以有所帮助,快来跟随小编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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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

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4、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205、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监测。

20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0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应当有安全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0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哪个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1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216、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21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8、(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四)应急预案的培训(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至少3 年修订一次)

21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8、(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至少3 年修订一次)

219、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26、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施工发生单位组织施工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27、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

(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29、事故处理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之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之内作出批复;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30、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驾驭不放过;

(4)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31、《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32、《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3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3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士.措施的资料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23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2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4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

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47、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8、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250、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5 年复审一次。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即将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参考。想了解关于2018年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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