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24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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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15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5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54、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55、(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56、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15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8、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9、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0、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 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67、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68、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置于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提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6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0、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71、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72、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73、噪声限值: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 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
17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7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6、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超出或关闭。禁止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77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8、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179、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80、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8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84、国家对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85、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以及作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符合安全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监控、预防措施(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187、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18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8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90、对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理解: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19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19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93、★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194、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9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196、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法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9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9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瑞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士、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 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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