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24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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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4、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05、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6、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0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0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
109、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10、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111、邀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1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7、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丁.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1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余款,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19、(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梭工之日起计算
120、《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 日交付,商厦10 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4、建设工程合同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25、《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6、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2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29、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30、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
131、下列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2、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33、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4、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 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丁.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35、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36、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3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38、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39、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4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 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满10 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5、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
14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
148、★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4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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