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0-15 浏览次数:5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1.无效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4)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问题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3.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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