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05 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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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答案:A
【解析】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①行政处罚权;②安全检查权;③建议报告权;④事故调查处理权。其中,建议报告权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3.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③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⑤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⑥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⑦专用设备监督检查;⑧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4.答案:D
【解析】A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B项,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C项,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答案:D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停止作业。
6.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7.答案:C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8.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9.答案:B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10.答案:D
【解析】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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