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2-02-10 浏览次数:475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解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故B正确。
2.【答案】B
【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②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③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④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⑤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故选B。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触犯《刑法》的处罚制度。《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釆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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