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0-25 浏览次数:503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A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B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CD两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答案:C
【解析】A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BCD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③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⑤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⑥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答案:B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答案:C
【解析】AB两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C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D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5.答案:D
【解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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