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27 浏览次数:122
(二)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作业规程是否完善,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三违”作业现象。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是否到位。
3.是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5.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和更新。
6.开采设计(方案)是否规范并严格落实,进行分合阶(或分层)开采,是否按规定要求控制坡面角。
7.是否按规定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8.爆破作业是否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是否造成影响。
9.是否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和对较大滑坡体进行了治理。
10.排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作业是否有序规范。
11.矿区运输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设置合格的路挡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2.是否落实夏季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13.应急管理是否到位,应急队伍配置和人员培训及预案制定、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是否齐全。
(三)尾矿库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设计以及施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3.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以及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4.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5.是否按要求制定和执行年度作业计划,是否超设计筑坝以及超库容储存尾矿情况。
6.筑坝村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合宽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排放作业,是否超强度排放尾矿。
8.是否建立汛期防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汛期防范措施。
9.坝体是否有裂缝、渗漏以及滑坡迹象,是否査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10.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以及警戒水位标记是否清晰醒目,是否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工作。
11.停用、废弃尾矿库是否按要求进行闭库。
12.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遺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落实。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3.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5.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油气集输站场安全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9.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五)岩盐矿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落实。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日常检查。
3.电气系统各种保护、接地是否完好。
4.机械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是否加装保护装置。
四、时间安排
专项工作持续至今年底,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集中自查自纠阶段(至5月底)。各矿山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要把研判管控风险、排查消除隐患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
(二)检查督查阶段(至10月底)。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要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结合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有关要求,对所有矿山企业确保做到“全覆盖”检查执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安排,组织对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一通三防”等专项监察。徐州监察分局要持续深化煤矿采掘头面分类监察、解剖式监察和零点执法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确保每季度对煤矿“全覆盖”检查执法。
(三)复查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梳理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并对新发现隐患立查立改。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要认真总结提炼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形成长效机制,着力筑牢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牵头组织,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将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管执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公示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手段,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检查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并按照五定原则(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落实整改,实行逐条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发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眼井”和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非法建设运营尾矿库、私挖乱建、超层越界开采、水患未除组织生产、长期停产停建擅自复工复产、非法外包转包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现一处上限处罚一处、停产停业整顿一处、公开曝光一处,整顿不合格的一律关闭。对涉嫌超层越界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责令停产停建矿山,要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把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作为抓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用好专项工作成果,对辖区矿山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落实监管。要认真总结分析、按时报送信息,2019年6月5日前,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报送集中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11月5日前报送检查督查阶段工作总结,2020年1月5日前报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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