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28 浏览次数:324
三、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就其病理性质可概况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2.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应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7.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四、毒物可经呼吸道吸入,也可经皮肤吸收。
五、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空所动力噪声
2、机械性噪声
3、 电磁噪声
六、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部振动病列为职业病。
七、在作业场所中可能接触的几种电磁辐射简述如下:
1、非电离辐射。
1)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2)红外线。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其原因是红外线可致晶状体损伤。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我国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4)激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由其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可引起机体内某些酶、氨基酸、蛋白质、核酸等的活性降低甚至失活。
2、电离辐射。
1)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2)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放射病。放射性白内障。
八、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九、因脑力劳动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消化性溃疡病等。
十、根据评价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现状评价。
十一、评价的主要方法
1、 检查表法
2、类比法
3、定量法(常用)
《法律知识》易考点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
1、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依法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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