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3-02 浏览次数:46
参考答案:
问题(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第2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提法不当。应改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合同条款中第3条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问题(2):
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方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从发包方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即第1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方所提出的第11天起计算。
业主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抵扣工程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抵扣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问题(3):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按照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规定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问题(4):
事件1由于设计图纸有误,进行修改造成停工,非承包方责任,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2连续4天的雨季下雨,应是施工方可以预料的,不能索赔;连续6天的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工期索赔,但不能要求费用索赔。
事件3施工噪声属于施工方责任,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4立交桥长度增加,设计变更,属于非承包方责任,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工程材料二次搬运属于施工方责任,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5因地质技术资料已提供,出现问题属于施工方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承包方可以得到合理的工期补偿=20+6+30=56(天)
承包方可以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2+2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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