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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案例分析》精选试题案例24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6-04 浏览次数:78

答案解析:

问题1:

不正确之处有:

(1)不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当地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应担当评委。

理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中仅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7位中至少5位技术、经济专家。

问题2:

1、不妥之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理由: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时提交。

2、不妥之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理由: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不妥之处:中标人还需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

理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问题3: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有:已建工程的损坏;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50万;建设单位的人员受伤3万;工程修复费用10万。

(2)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有:施工机械损坏20万;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疗21万。

应批准的费用补偿:50+3+10=63(元)

应批准和延期:一个月

问题4:设备部件损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该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虽然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验收,但是不能解除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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