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5-20 浏览次数:905
背景:
某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期5个月。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其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含单价措施项目)4项,费用数据与施工进度计划见表6-22;总价措施项目费用10万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6万元);暂列金额费用5万元;管理费和利润为不含税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2%;规费为不含税人材机费用与管理费、利润之和的6%;增值税率为9%。
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条款如下:
1.开工前,发包人按签约含税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支付承包人,预付款在施工期间的第2-5个月平均扣因,同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70%作为提前支付的工程款。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款在施工期间逐月结算支付。
3.分部分项工程C所需的工程材料C1用量1250m2,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为60万m2(不含税)。当工程材料C1的实际采购价格在投标报价的土5%以内时,分部分项工程C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当变动幅度超过该范围时,按超过的部分调整分部分项工程C的综合单价。
4.除开工前提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之外的总价措施项目工程款,在施工期间的第1-4个月平均支付。
5.发包人按每次承包人应得工程款的90%支付。
6.竣工验收通过后45天内办理竣工结算,扣除实际工程含税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发承包双方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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