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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造价师《造价管理》易难考点23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3-18 浏览次数:31

为应对2020一级造价师考试,编辑整理了一级造价造师《造价管理》易难考点系列,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考试时间为10月24、25日,距离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仅剩220天,为帮助大家进行有效的备考,中公建设工程网为大家更新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易难考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更多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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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四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知识点 3:合同的效力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提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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