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30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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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包模式
(1)有利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合同结构简单。由于合同数量少,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增加了工程质量监控环节。
(4)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做到工程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5)对建设单位而言,选择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6)对总承包单位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平行承包模式
(1)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由于合同内容比较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建设单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承包单位。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
(4)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合同数量多,要求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一是由于总合同价不易短期确定;二是由于工程招标任务量大
(6)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单位的综合优势。
联合体承包模式
(1)与总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的控制。
(2)对联合体而言,不仅可增强竞争能力,而且也可增强抗风险能力。合作体承包模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称基本合同)。
各公司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采用合作体承包模式的特点:
(1)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2)各承包单位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 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
CM 承包模式
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
代理型的CM 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
非代理型的CM 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CM 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
代理型合同采用简单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非代理型合同则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 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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