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6-21 浏览次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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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权让与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致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的抗辩权等),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可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偾务人享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承担。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_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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