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2-24 浏览次数:379
86、答案:A,B,C
解析: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7)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87、答案:A,B,C,D
解析:影响建筑构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属性、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的要求等。
88、答案:A,C,D,E
解析: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89、答案:A,B,C,E
解析: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D错。
90、答案:A,B,C,D解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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