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9-18 浏览次数:60
1.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民用建筑耐火极限的特殊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5)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6)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8)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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