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9-18 浏览次数:58
1. 避难层(间)的设置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区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不大于4.0人/m²计算。
(4)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 避难层内设备管道区的设置要求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1)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3)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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