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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练习题(2)

网络整理 2019-08-01 浏览次数: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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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表3.0.1(节选)及其注3,则公交车库的分类标准如右表所示,故,该公交车库为Ⅱ类。

2.  答案:C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3. 答案:A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  答案:A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的规定值增加2m。

5.  答案:ABDE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 可 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可 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6.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 2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7. 答案:ABCE

解析: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附录A 表A,汽车库、修车库属于中危Ⅱ级。

8. 答案:BE

解析: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 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 2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9.  答案:ACE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10.

答案:ABCD

解析: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1.答案:D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12.答案:D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3. 答案:B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查表知,该车库属于II类汽车库。

14.  答案:C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则该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1-35%)×2=2600㎡,故该地下车库至少应划分的防火分区数为5600÷2600≈3个(进位取整),答案选C。

15. 答案:A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表3.0.1(节选)

该修车库属于Ⅰ类修车库。

又根据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则该汽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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