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21 浏览次数:19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 石油化工防火
1.总平面设计
(1)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消防站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8)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9)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③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④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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