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17 浏览次数:122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章 防烟排烟系统
2.排烟系统设计
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①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②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应≤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应≤100m。
③排烟风机:专用机房内+两侧≥600mm。共用的系统(排烟+通风空气调节),合用机房(排烟风机+排风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c.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④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⑤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应≤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应≤15m/s;
⑥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b.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应≥0.50h。
c.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应≥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应≥1.00h。
d.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应≥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0.50h。
⑦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150mm的距离。
⑧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
⑨排烟口的设置应按规范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30m。除10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0.5m。
b.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规范计算。
c.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d.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1.5m。
e.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规范经计算确定。
f.排烟口的风速≤10m/s。
⑩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b.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1.5m/s;
c.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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