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2-13 浏览次数:17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3.系统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4.系统不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可燃气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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