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1-29 浏览次数:116
第六章 安全疏散
10.避难层
(1)避难层设置范围
①H>100m的公共建筑
②H>100m的住宅建筑,当避难层中设置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功能区域时,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设置要求
①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③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0人/m²计算。
④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
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应≥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⑤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⑥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⑦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⑧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明显的指示标志。
⑨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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