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10-08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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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法律责任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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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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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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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其他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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