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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题(8.30)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30 浏览次数:217

1.【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具有这几个特点: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即为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即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出租;地役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应该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本题选项中ABD均为错误,而C正确,因此,答选C。

2.【答案】DE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王虽然与小李签订合同在先,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小李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小王、小张之间则进行了登记,小张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小王无权收回房屋,只能向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4.【答案】ACE

【解析】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5.【答案】A

【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6.【答案】C

【解析】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在本题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即减少的销量乘以每件的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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