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0-21 浏览次数:1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投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投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4)施工检测的送检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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