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10-21 浏览次数:26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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