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29 浏览次数:289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制度,探索实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并公开涉企收费清单。
十一、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十二、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体系。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培养高素质建筑劳务人员。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劳务人员的主要载体,倡导 “工匠精神 ”,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十四、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 “谁用工谁负责 ”和 “总承包负总责 ”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十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装配式建筑要一次达到设计深度,不得进行预制构件二次拆分设计。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一并完成,不得另行委托装修设计。加快推进建筑全装修,新建装配式住宅及设区市条件成熟区域的商品住宅,实现全装修交付。
十六、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
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 “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 ”为核心,以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示范项目为载体,以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促进木结构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我省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各专业协同设计、协同施工、协同管理。2019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BIM技术。倡导绿色建筑施工,加大建筑扬尘治理力度,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十八、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现代木结构、绿色建筑、BIM技术应用、全装修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地方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复审、及时修订,提高标准时效性。加强对标准应用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标准执行监督执法机制,增强标准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十九、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按照我省东中西部不同的地域特点,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统筹谋划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能及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提高方案设计质量,方案审批部门要对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重点审查。推进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优秀设计评选,提升建筑设计理念和设计水平。
二十、“引进来 ”和 “走出去 ”相结合
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子公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设立总部的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建立产业化基地。密切关注和跟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政策,熟悉项目申请规范,畅通项目信息渠道。适时在省内外召开企业推介会,加强对企业 “走出去 ”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国家扶持政策。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自律准则、促进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团体标准编制、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工艺工法创新、提升行业管理素质和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优秀建筑企业 ”“优秀项目负责人 ”和 “优质工程 ”评选活动。
二十二、实施目标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建筑业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省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列入本地目标责任考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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