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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22 浏览次数:577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其政府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还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必要时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理人员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能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所属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授权,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列入本市重点项目计划,单体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超过30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工程;

(四)投资超过5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第九条(一)至(四)款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列入本市重点项目计划且单体10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同时具有建筑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后因故确需更换的,新任命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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