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9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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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是政府对工程监理执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注册形式
(1)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 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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