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9-02 浏览次数:19
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核心条款明确规定,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应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和风险合理分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作伙伴管理,改变了传统的雇主与承包商以合同价格为核心,中标靠报价盈利靠索赔的合同对立关系,建立以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并实现项目的预期功能,作为参与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共同目标,进行合作管理的新理念(Partnering 管理模式)。次要选项条款中规定的伙伴关系协议,要求雇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组建工作团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条件下,明确团队的共同目标和各自责任,建立完善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实现风险合理分担的项目团队管理实施模式。
1.“伙伴关系”协议
鉴于参与工程项目的有关方较多,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影响因素来源于各个方面,因此建立伙伴关系的有关各方不仅指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实施管理的有关各方,还可能包括合同定义的“其他方”。其他方指不直接参与本合同的人员和机构,包括雇主、项目经理、工程师、裁决人、承包商以及承包商的雇员、分包商或供应商以外的人员或机构。
伙伴关系协议明确各方工作应达到的关键考核指标,以及完成考核指标后应获得的奖励。雇主负责支付咨询顾问费用,承包商负责支付专业分包商的费用。如果因伙伴关系中某一方的过失造成了损失,各方也应通过双边合同的约定来解决。对于违约方的最终惩罚是将来不再给他达成伙伴关系的机会,即表明其诚信和能力存在污点,对以后项目的承接或参与均会产生影响。
由参与团队的主要有关方组成的核心项目组负责协调伙伴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监控现场内外的工程实施。团队成员有义务向雇主或其他成员提示施工过程中的错误、遗漏或不一致之处,尽早防患于未然。
2.早期警告
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提出的早期警告条款,是对双方诚信、合作基础上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很好措施,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当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任一方发现有可能影响合同价款、推迟竣工或削弱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而非事件发生后进行索赔。这些事件可能涉及发现意外地质条件;主要材料或设备的供货可能延误;因公用设施工程或其他承包商工程可能造成的延误;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分包商未履约以及设计问题等情况。
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召开早期警告会议,并在对方同意后邀请其他方出席,可能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公用事业部门、地方行政机关代表或雇主。与会各方在合作的前提下,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小早期警告通知的问题影响;寻求对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决定各方
应采取的行动。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会后发给承包商。
在核心条款“补偿事件”标题下规定,项目经理发出的指令或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补偿时,如果项目经理认为承包商未就此事件发出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发出的早期警告,可适当减少承包商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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