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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理《合同管理》考试考点: 定金与订金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0-10 浏览次数:159

为应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编辑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考点,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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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1)定金受定金罚则保护。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①形式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

②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订金概念不规范。

订金与定金仪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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