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3)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1-26 浏览次数:16

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为此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3)

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准:

(1)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验收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①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①建设单位、②设计单位、③施工单位、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对符合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化工工程》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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